合法收集录音证据的10个重要技巧!| 厚大法硕
导读
有人说中国法庭成了骗子的“天堂”, 可以肆意撒谎、作伪证,而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。这句话说得有些夸张,法庭上作伪证当然不是那么安全的,但在法庭上不说实话的事儿确实很普遍。
某种程度上讲,在纠纷中两个人面对面说过的话、发生过的事儿,如果没有形成书面文件,也没有录音、摄像头为证,一方撒谎不承认的可能性极大,这时真相就面临无法证实的境地。在这种背景下,大量的录音证据被提交到法庭上使用,也就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。
文章转自丨杨文战律师微博
录音(录像)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?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,其中第四项是“视听资料”就是录音录像证据。所以,视听资料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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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不知情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?
按法律规定,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,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,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70条规定: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,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。
(三)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;
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,首先就要求是“合法手段取得的”!
那么,在对方不知情、未同意的情况下,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?在实践中,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:
(1)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,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。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,有效。
(2) 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、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,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,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,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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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一锤定音?
在实践中,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,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。这样的案例时不时就有报道,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,这个观点是错误的,其实实践中还有大量的录音证据,没被法院采信,只不过这样的案例缺乏新闻价值,没有公开报道罢了。
刚才提到的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》第70条,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,其实除了“合法手段取得”外,还有其他限制。比如“有其他证据佐证”、“无疑点”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71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,应当辨别真伪,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”
一般来讲,如果只有录音证据,没有其他佐证,得到法院支持是很难的。另外,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,录音内容不清楚、不准确,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,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,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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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集录音(录像)的十大规则和技巧
(1)要以合法手段收集。
这一点是基础,通常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,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,从手段上讲是合法的。
(2)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。
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、双方身份、地点等因素,对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,最好在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,这些因素不明确,影响证明力。
(3)录音取证要尽早
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,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,通过录音方式取证,还是有机会的。在矛盾激化或起诉后,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。
(4)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。
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,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,要与诉求目的一致,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。对于关键内容,可能的话,要多次确认。
(5)谈话的语气、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。
表达要自然,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,导致丧失取证机会;
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,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,可能认定为违法;
尽量平和沟通,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,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;
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,不能含糊不清;
可能的话,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,而不是只答复“嗯”“啊”;
(6)录音取证要有固定的事实,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。
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,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,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。
(7)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
法庭上的时间宝贵,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。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完成取证,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,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,不要太散乱。
(8)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。
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,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,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,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,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。
(9)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,而不能擅自剪辑、截取。
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,剪辑、截取后的录音证据,通常是无效的。
(10)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。
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,而且要给对方一份,对方是要仔细核实的,而且还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,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。
录音证据有很大局限性,所以在实践中不提倡大家使用,建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收集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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